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加强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4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对注册税务师拟任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作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新设税务师事务所或新增为已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最近一次同意执业备案起,已连续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3年以上,其中在江苏省内税务师事务所执业1年以上。
(四)最近3年,每年以申请人名义出具的涉税服务或涉税鉴证报告数量不少于所在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人均出具的报告数量。
(五)履行了注册税务师义务。
(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申请人不得具有以下情形:
(一)最近3年内曾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过任何虚假资料。
(二)最近3年,受过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最近3年,担任过新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新增为已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
三、申请新设税务师事务所或新增为已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除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等文件提供资料外,需要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最近三年以本人名义出具的报告明细表,根据报告明细表抽查部分报告正文及相关工作底稿原件(复核后报告和底稿原件退回)。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三)两名江苏省内执业注册税务师为其出具符合本通知“一”中6项条件的真实性证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如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