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启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最近,我局查结了一起利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将隐瞒企业应税收入的涉税案件,初步结论查补税款59.74万元,有效的堵塞了税收流失的漏洞。
一、涉案纳税人基本情况:南通元福纺织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是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位于启东市久隆镇,主要生产销售各类棉纱等产品,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适用税率17%。该公司为南通元福纺织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总公司法人代表黄玉麟,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注册证上负责人为黄玉龙,但实际情况是该企业是由台商黄台刚于1996年底个人出资购买启东市久隆棉纺厂而成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作案手段:
案件来源:2004年12月31日,我局综合股接群众举报,反映南通元福纺织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销售棉纱存在现金交易不开票不申报纳税的现象,并指明了不开票的两户企业名称,同时反映企业秘书保存有重要资料。
基本案情:该企业由非财务人员收取部份棉纱款和下脚收入,建立帐外现金收支帐,收取的货款存在另外开立的个人储蓄存折上,这部分收入近350多万元,绝大部分未开票未申报纳税。另外企业还存在发出棉纱不作帐务处理,收到货款长期挂“应收帐款”贷方,不记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的现象。
作案手段:经查该企业主要采取两种手段隐瞒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收。一是企业帐外收取的棉纱销售收入资金从个人储蓄折子上流入到财务上时,企业财务处理为向出资人个人借款,堂而皇之地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黄台刚夫妇的名下;二是因部份购货企业暂时不要发票或未收齐货款,企业对发出的棉纱不作帐务处理,不作销售且不申报纳税,而将已收部分货款长期挂“应收帐款”贷方。
三、检查方法及过程:
(一)认真分析,制定检查方案。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的许多举报案件或多或少存在举报内容失实现象。因此,我们在对举报材料进行分析时,感到这一举报可信度比较高,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该企业为台商企业,据了解,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保管相对较为齐全。企业老板2003年以前常在台湾,平时将公司委托他人管理的。按照常规企业老板只有确保生产营销等环节环环相扣,管理资料互相衔接互相制约,才能对企业实施遥控指挥和控制。企业的这一实际情况,为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来获取更多有价值资料提供了有利条件。第二,通过大征管软件和税收监测分析系统,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的有关数据进行了案头分析。该企业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税收负担率为2.58%,相对于同类型其他棉纺企业,税收负担较低,企业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可能性。第三,该案举报人举报企业偷税行为的线索具体到某月某日和某两个销售对象,且提供了一个关健信息,即在企业秘书处有一本帐外帐,由此证明,本案举报属企业内部知情举报,可信度极高,于是,我们便制订了详细的现场检查计划,力求一举突破此案。
(二)初战虽告捷,但定案难度大。2005年1月,我们组织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重点定位于企业秘书、仓库保管员和财务人员。在对企业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这个年销售额达2000多万元的企业,除了2002年度外居然找不到仓库库存产成品收发的三级明细帐,现场收到的资料只是近一年来的仓库出库单和零星不连续的产品库存日报表。在对企业秘书办公地点的检查中,发现了举报材料中提到的订购单和一本现金日记帐。根据该帐本记录的内容,我们初步判断这是一本帐外帐,因为在帐外收取纱款的企业名单中,有些与举报内容基本吻合。在财会人员处,由于该企业采用电脑记帐,以前年度的帐本未打印,只有会计凭证。检查人员发现企业财务会计自己手工登记的应收帐款明细帐的备查簿,现场检查成效显著。通过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获得了企业秘书记录的帐外现金收支帐及财务人员手工登记的应收帐款备查簿等有价值的资料。检查人员认真分析研究了秘书记录的现金收支帐,发现该帐记录企业自2000年5月至2004年底各种收入达350多万元,主要序时记录取得的棉纱销售款收入及各种下脚销售收入。但是,销售棉纱只有收款记录,而无发货记录及经办人,且记录的销售单位企业财务帐上也有同一单位,企业仓库也无对应的发货记录。我们通过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到该企业总帐会计、现金会计和秘书历年来频繁变动,对这部份收入的来龙去脉现任会计及秘书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询问企业负责人,他一再强调不可能不开发票不交税,并以不懂财务知识和曾委托他人管理为由,对具体情况是一问三不知。检查人员感到,虽然查到真帐,但要使它成为定案的确凿证据,难度较大。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必须理清思路,搞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帐外帐上收取资金的去向,二是帐外帐上收取的纱款与财务帐上同一购货单位的往来帐的关系,三是废品收入与财务帐记录的其他业务收入有无关系,从而最终把帐外帐上的收款记录转化成企业隐瞒销售的铁证。
(三)梳理分析,寻求突破,固定证据,铸就铁案。我们组织力量首先对帐外帐上的所有收入进行分类统计。通过分类整理,该企业在2000年5月至2004年底,帐外取得的下脚废品销售收入有近100万元,棉纱款有近250万元。而企业实际2000年5月至2004年申报的下脚收入只有30万元,面对事实,企业无法否认。但对于帐外收取的棉纱销售款,纳税人辩称是预收款或是以前年度纱款,甚至认为是秘书错误记录的个人借给企业的周转金。面对企业的陈述辩解,我们尽可能查找了记录日记帐的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其次,我们对帐外帐收取的资金去向作了全面的梳理研究,发现帐外帐上支出的大笔现金,记录为解交财务。通过与财务凭证的核对,发现秘书记录的现金日记帐中支出情况与财务会计上“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向老板娘个人的每笔借款均有着十分巧合的对应关系,日记帐是从2000年5月开始记录的,而企业老板娘个人的借款也是从2000年5月底6月初开始不断发生的,并且是一一对应。经与相关证人核对,我们从资金走向查清了企业巧妙地将帐外取得的下脚收入和棉纱款在从帐外过渡到财务帐上时,已摇身变成企业向老板娘的个人借款了,因此就出现了“有借无还”的特殊借款,该借款源源不断的流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国家的税金也就源源不断地流失掉了。再次,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对以下情况准予从收入中予以扣减:一是对企业帐外收取的纱款收入在转入到财务帐时冲对应购货企业往来的,予以抵减;二是对帐外有纱款销售收入而企业以前年度财务人员在不知情情况下将对应企业的应收帐款作为损失处理的部分予以抵减;三是对于对应企业2005年1月开具的以前年度发出棉纱数应予抵减;帐外总收入减去上述抵减合计数,就是企业帐外收入未申报未开票部份。仅此项,该企业偷逃了国家增值税37.2万元,另外,该企业采取发货不开票,收款挂往来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收达22.54万元。
四、税务行政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初定向该企业追缴增值税59.74万元,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将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的罚款。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及结果:本案在审理之中。
六、检查分析及案件反映出的税收政策、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
1、该企业帐面取得的应税收入从2002年度起至2005年初检查时,应申报而未申报的销售收入一直挂“应收帐款”明细帐的贷方,这种现象也从侧面反映了税务部门在行使日常税收征收管理职能时的缺位,目前税务稽查部门不可能对所有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但作为具有管理职能的税务分局,日常工作重在管理,即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应接触企业帐证资料,应该发现企业长期有证无帐的现象,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及时纠正,从而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和被查企业的不必要损失。
2、该企业多年来申报的下脚收入每年不足10万元,从行业特点来考虑衡量,与申报年销售额达2000多万元的企业销售规模是不相对应的,但这一现象未引起责任区管理人员及纳税评估人员的注意,因此,加强日常税收征管仍是任重道远。
七、税务稽查建议:
1、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纳税人的偷税手段越来越隐蔽,这就需要各级领导进一步重视税务稽查工作,税务稽查干部应群策群力勇于和善于开展稽查工作。发现新问题,找准突破口,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稽查职能,更有效地打击偷税行为。
2、在税收征管中要进一步落实精细化管理意识,责任区管理人员要充分掌握所管企业的经营业务和经营特点,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和行业特点,不断地提升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3、要不断加强对稽查人员查帐技能的培训,提高稽查工作水平。新形势下,企业大多进行电脑记帐,由于稽查人员缺少财务会计电算化技能和知识,进行电脑查帐时,对于企业可能隐藏在核算软件中的涉税违法事实无法发现,建议加强各方面的培训以适应现代稽查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