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国税局
“唉!我这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啊!现在是税也补了,款也罚了,亏损还不能弥补。你说,我这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吗?”江苏某面粉实业有限公司的老总见了笔者就一直懊悔地说。
经走访,笔者了解到事情的原委。
2009年初,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公司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偷税。在简单核实后,稽查部门决定对该公司实施稽查。
检查人员从CTAIS2.0、网上申报、金税工程和江苏省监控决策系统中广泛收集该公司的相关数据,结合举报信息,对该公司进行综合案情分析。分析后发现,一是企业的税负异常,二是企业的“四小票”抵扣比例异常,检查人员决定将检查重点锁定在公司收购凭证的检查上。
在初步审阅公司的账簿凭证等资料后,检查人员开始对对公司的收购凭证情况进行核实。该公司自2007年5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在门市上收购小麦合计金额49128303元,全部开具了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经过检查人员走访农户调查取证,业务的真实性得到了证实,但与公安部门进行身份证核对时,发现有7人身份证号码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总金额1901528元,且247198.64元进项税额已在各月全部申报抵扣完。在检查人员向公司老总和财务负责人通报这一结果后,令检查人员颇感意外的是,公司老总爽快地承认了违反了税务规定,表示愿意接受补税和处罚。
到这个时候,检查工作似乎结束了,但困绕在检查人员心上的一个问题却因为公司老总的异常行为更加强烈。检查初期,检查人员在审阅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账簿凭证的时候,发现公司有对外加工小麦业务,给集体粮库加工小麦2175.51吨,已记到账簿上,给个人加工的501.26吨小麦没有记到账簿上,只在凭证上反映,按加工收入进行纳税,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公司再也没有发生过对外加工业务,检查人员一直对这点很疑惑。但通过与公司老总和财务负责人的多次谈话,对方均强调业务是真实的,收入已经全部申报,绝对没有问题。公司老总的上述异常表现让检查人员决定对这一疑点深入检查。检查人员理清思路后,先到车间向公司的生产人员了解情况,被告知公司似乎没有发生过加工业务,再细问,生产人员称不了解情况,继而检查人员又到公司的仓库与保管员闲聊,询问公司的仓库管理情况,当检查人员问及公司是否有对外加工业务时,仓库人员先是摇头,接着又说公司好像有过加工业务,然后又说不太清楚,具体要问老总或财务负责人,检查人员的疑问依旧没有得到解开。
检查人员研究后,决定申请对公司的账簿上记载的加工业务进行外调核实处理。外调申请获批后,检查人员分为两组,一组继续检查稳住公司,另外一组赶赴公司账簿上记载的两个委托加工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这次外调让检查人员大有收获,外调结果证实公司账簿记载不实,公司根本没有发生受托加工业务,实质是销售业务,业务发生在公司的试运行期间,收入通过现金结算,在账簿上没有记载,期间公司共销售合格面粉26265包计656.625吨,合格麸皮6981包计244.335吨,合计销售1151470元(含税),至此,案情基本浮出水面,检查人员分析认为,公司将试运行期间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期间的加工业务处理,以加工费收入瞒报真正的销售收入。
在掌握以上证据后,检查组再次召集公司老总和财务人进行约谈,向公司通报了外调及相关数据情况,并将税法有关规定向他们作了宣讲。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在检查人员强大的政策攻势下,公司老总不得不承认了利用加工费隐瞒试运行期间收入进行偷税的问题。经核实,试运行期间,公司共计采购小麦2676.77吨,支出小麦款3640407.2元,用于安装调试及试生产,其中:有1538.625吨,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被机油,料管、铁管中的焊点等金属物严重污染,完全失去了使用价值,未形成收入;有1138.145吨小麦,共生产合格面粉26265包计656.625吨,合格麸皮6981包计244.335吨;不合格面粉5306包计132.65吨,不合格麸皮1294包计43.29吨。合格品总销售收入合计1151470元(含税),该公司实际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为152146元(含税),少申报了999324元。
最后,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罚款等处理。该公司合计补缴增值税303764.15元,罚款56565.51元,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公司试运行期间试产产品取得实际收入1151470元,损失合计2488937.2元,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记账,损失部分没有报备,亏损部分不得弥补;对于违反规定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但经调查收购业务真实,允许列入成本;对于该公司违反规定开具收购发票的行为处以8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