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机械有限公司偷税案
在园区国税局管查联动管理中,发现苏州工业园区××测试机械有限公司涉嫌取得伪造海关完税凭证和失控发票抵扣税款,我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查。
苏州工业园区××测试机械有限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点唯亭科技园,2004年12月登记开业,主要从事测试夹具、工装夹具的加工生产销售。
经对该公司账册、凭证、相关资料的检查和对该公司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于2008年2月,向上海某外贸公司购买一批“焊片、焊锡丝和探针”,并于4月从供货方处取得一张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随后该公司于2008年7月自行将这笔进项税额予以进项转出,并要求上海供货方重新提供发票。11月,公司从上海供货方处重新取得8份由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申报抵扣,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35,495.84元。这批“焊片、焊锡丝和探针”已全部被生产部门领用,并已结转销售成本。同时检查还发现该企业在2008年11月重复列支成本301,918.55元。
根据上述情况,稽查局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1、该公司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予增值税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135,495.84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处罚款108,396.67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该公司取得虚假海关完税凭证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税前成本扣除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所得税税前不予列支,应当予以纳税调整,补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365,412.13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该公司将材料成本301,918.55元重复结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于偷税,我局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75,479.64元,处罚款60,383.71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鉴于该公司偷税金额已超当期应纳税款的10%,根据《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