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国税部门近日在对某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07年~200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日常稽查过程中,通过网上咨询,获取了企业产品所用原材料及生产工艺流程的第一手资料,继而顺利破获了一起偷税案。
该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主要为船舶制造企业生产各种船用设备、过滤器、船用辅助材料,属于增值税生产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在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对该公司2008年5月份取得的6份产品名称为“线材”,涉及金额达80多万元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产生了怀疑。作为船舶企业的配套生产企业,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多为一些大中型辅件,购进原材料多为生铁和外加工好的钢铁标准件,按照常理判断是不需要“线材”这种钢材的。
稽查人员于是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车间负责人、仓库管理人员等进行了询问,就线材的购进、发出、用途等进行全面调查了解。询问中该公司的相关人员都异口同声地咬定购买的线材是用于生产某一型号的船用过滤器。当稽查人员表示要对该型号船用过滤器的生产流程进行实地查看时,企业法人代表表示,由于公司生产的产品都是根据客户需要定制加工的,每台产品的用料、生产工艺流程都是不一样,目前无该相同型号的产品在产。调查似乎陷入了僵局。
怎样才能找到本案的突破口呢?由于本地并无同类型的生产企业可供调查了解情况,稽查人员想到了通过上网查询及咨询相关的专家。稽查人员首先在网上搜索打印了该产品的详细介绍和相关资料;其次,登录 “阿里巴巴”网站,输入了该型号的船用过滤器名称进行搜索,选择了五户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以购买该型号产品为名要求他们提供产品报价,并详细列出材料的构成及成本;最后,登录相关船舶制造行业的专业网站,就该型号产品的原材料使用及工艺流程情况向专家进行了咨询确认。最终证实生产该型号的船用过滤器根本不需要用“线材”这种材料。
根据掌握的第一手资料,稽查人员再次登门调查,一针见血地向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道出了该产品的所用原材料构成及生产工艺流程等详细情况,并出示了相关的材料。同时,向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税法宣传和讲解。最终,企业法人代表不得不承认:购进的“线材”并非用于生产产品,而是用于本企业厂房的改建和扩建工程,为了少缴些税款,便将这些进顶发票申报抵扣了进项税。
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于车间、厂房的改、扩建等构成固定资产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而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虽然扩大了进项税的抵扣范围,但对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等的构进货物同样不予抵扣。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认定该企业偷税,追缴税款12.6万元,加收滞纳金1.87万元,外0.5倍罚款计6.3万元。
本案的查处也提醒我们:税务稽查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化的不断深入,依靠发达的信息资讯,总结摸索新的稽查方法,住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