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
2007年12 月份,海安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该县境内一家缫丝企业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6年8月份工资费用支出较大,经检查原始凭证发现该企业除正常发放本企业职工工资外,还以一份“某蚕茧公司临时人员工资花名册”列支了工资74222.50元。经向企业负责人和会计询问,他们说是支付的蚕茧收烘费用。
该缫丝企业没有鲜茧收购业务,所需原材料---干茧,都是向某蚕茧公司购进的,怎么会发生蚕茧收烘费用呢?该缫丝企业与蚕茧公司业务上是购销关系,为何以“蚕茧公司临时人员工资花名册”列支蚕茧公司的蚕茧收烘临时人员工资呢?缫丝企业所列支的上述费用对蚕茧公司来说是不是属于现行税法所称的价外费用呢?稽查人员疑惑不解!
稽查人员将这一情况向上级领导作了汇报,经领导批准,决定对该蚕茧公司立案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该蚕茧公司在全县分布二十多个分公司(均非独立核算单位)并下辖七十多个蚕茧收购站点,统一负责全县的鲜蚕茧收购业务,烘干后再销售给全县的相关缫丝企业。除少量经营业务外,各分公司一般不设账,采取报账制,由该蚕茧公司统一核算。
由于该蚕茧公司鲜蚕茧收购量大、时间紧,加之所属的各分公司及茧站正式人员较少,每年的春茧、中秋茧收购期间,该公司除了要向各相关的缫丝企业抽借少量人员参与开票、称重、评茧外,还需要大量的临时人员参与鲜茧的烘干、搬运、打包、扒茧。这些临时人员大都是该蚕茧公司所属的各分公司及茧站附近的农民,也有极少数是相关缫丝企业的生产一线工人。他们按出勤天数或工作小时领取工资报酬。检查人员在该蚕茧公司账上并未发现向相关缫丝企业收取蚕茧收烘临时人员工资费用及发放蚕茧收烘临时人员工资费用的情况,只有极少数几个分公司账上有与缫丝企业有资金往来的情况。由于不能从源头上掌握第一手证据材料,稽查局决定到全县境内所有缫丝企业调查了解情况。
通过调查发现2005年中秋茧收购(含)以来,该蚕茧公司向相关缫丝企业销售干茧,除收取蚕茧组织费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货款外,该蚕茧公司所属分公司还根据地区差别,按供应干茧量以每吨400至650元不等向县内各缫丝企业收取蚕茧收烘临时人员工资费,并发放给相应的参与蚕茧收烘的临时人员。收取方式为:一般是分公司及所属茧站先打收据向相关缫丝企业收款,然后以“某蚕茧公司临时人员工资花名册”或其他工资性收据为单据,交相关缫丝企业;也有直接以上述所说的单据向相关缫丝企业收取。缫丝企业凭此单据作为支出凭证,有的在“应付工资”过渡,作为成本列支,也有的是直接列支为当期费用。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该蚕茧公司采取此方式向县内缫丝企业共收取蚕茧收烘临时人员工资费计4609703.5元。
我们认为该蚕茧公司收取的蚕茧收烘临时人员工资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所称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蚕茧属于农业产品适用13%税率,上述所收取的费用应补增值税4609703.50÷1.13×13%=530319.87元。
目前,我局已按法定程序对该蚕茧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