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拓展案”也称“案中案”,是税务稽查部门在对某一案件的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他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嫌疑的线索,需要依法实施税务稽查的案件。在现实工作上我们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如对某一企业实施检查的过程中,通过对资金往来的检查、货物交易等重点内容的检查,发现与被查企业相关联的其他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通过这些涉税线索,进行顺藤摸瓜,有时会查到一些大的税案。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的形势下,因投资、资金、购销以及其他原因,企业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因此,“案中案”是绝对不能被忽视的案源,如何发现和做好对“案中案”的检查,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在检查过程中要拓宽检查的思路,不能就此案查此案,要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流程以及市场行情,掌握材料的采购来源、销售网络、以及资金流动情况,查此案牵出彼案的线索,要具有抓住疑点一查到底的精神,开展数案并查,进行延伸稽查打击。如在对南通XX重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南通XX港储有限公司有固定资产销售给被查单位,但销售单位一直未开具发票给购进单位,检查人员想:1、已销售的固定售价是否高于原值?2、销售发票至今未开,是不是还在记提折旧?于是检查人员填写了“案源线索处理表”报请审批后,对该单位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已销售的固定资产还在计提折旧,并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在检查中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单位存在外请机械和人员为了结算人员工资和运输费用,在与开票方没有任何用工关系的情况下,外请人员以支付一定比例的开票费的方法,从“路边开票公司”取得“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数十份,随后我们又对开票方(劳务公司)进行了检查,后经确认,类似该单位的受票方还有多家,我们先后都进行了查处,该次案中案我们共查处40万元以上企业2家,10万元以上企业3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并调整获得年度一家,不足10万元的有3家,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100多万元,可谓是“案中案”牵出了“连环案”。
二是借助2.0的查询功能,对与被查户有关联的企业,在检查中深挖线索,发现蛛丝马迹。我们在对南通XX海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XX船舶管理公司与该公司有业务发生,而且数额较大,检查人员出于警觉和对有限信息资源的重视,通过2.0对该船舶公司的申报情况进行了查询,结果发现,该公司申报数远远小于海运公司的账面反映的业务发生额,后经检查人员检查发现,船舶管理公司除到地方税务局购票外,还到马路中发名片的人处购得50余份“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支付给海运公司作为结算凭证,以上发票经地税局鉴定为假票,假发票的收入未在账面反映,为此,受票方和供票方都受到惩处。又如,同样,我们在对XX服装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XX劳务公司开给该公司有一定数量的劳务发票,当即调取了劳务公司的申报情况,结果发现申报数也小于开票数,检查后发现,劳务公司会计只是按照收取的“管理费”的金额进行了差额申报,而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发票开票金额全额申报,从而被查补企业所得税40余万元。
三是重视了解企业的产、销流程、内部部门的设置、人员的岗位职能等,注重收集企业的经营台账、合同、流水记录,看是否有财务账上没有反映的内容。由于经济体制的变化,企业的性质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好多过去为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都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与税法不符的做法,在财务部门的“大账”上是很难发现的,但企业为了管理的需要,经营情况又要有一定的记载,这些资料一般都存放在管理这些业务的业务员的手中,他们对自己经手的业务如货物的购进、发出、价格、收款情况、开票情况等都记录的十分详细,只要我们在检查中留意这些部门,注意收集这些资料就工作能很容易找到企业的问题所在。
四是和地税、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协作,信息互通,信息共享。企业的经营情况往往会受到当地多个执法部门的监督,一但违法就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相关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中往往会涉及到由于分工的限制,对该情况不能进行处理,但这些信息又是我们所需要的,通过一定的途经、拓宽信息渠道,取得我们所需的信息为自己所用,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是重视企业“营业外支出”和“以前年度损益”科目的检查,企业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一般都会通过以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只要我们对这些处罚内容进行查看,就不能发现问题,如在对XX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地税部门对该公司的房租收入没申报营业税所进行了处罚,我们可以调增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又如,发现被查单位有被地税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款的情况,经了解发现是因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的,不能在成本中列支,我们就可以依据该情况补缴该企业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总之,现在是信息的时代,信息处处可见,但是否对我们检查有用,还得我们每个检查人员进行“去伪存真”认真筛选后才能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