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苏地税发[2005]15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协作制度》和《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协作的重点工作》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后,其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按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定,申报缴纳期限为国税部门审核批准的次月10日(含10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
二、认真做好免抵增值税税额的信息传递工作。
信息传递的单位为各省辖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各省辖市国税局应按月向同级地税局传递当期审核批准的免抵增值税税额的分户信息,传递时间应在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具体时间由各地商定。
三、努力做好国税、地税机关的协作配合工作。
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主动按月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要主动与国税机关联系,做好信息的接收工作,并及时将信息层层分解至各级征收单位。
对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告。
二OO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