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开展境外佣金专项风险评估时,发现该企业在支付境外企业佣金时未代扣代缴营业税。对此,税务机关督促该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486万元。
税法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此条款确定了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又特别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境外企业为国内企业提供销售代理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因此,国内企业在支付境外企业佣金时应代扣代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