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摘自国务院令第519号)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