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财税〔2015〕119号与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相比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8大变化,八大变化分别是:
(1)适用企业对象。新政增加了“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更大的意义在于修补完善原有政策,事实上,“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原有规定下,也难以符合“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适用行业方面。新政对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只要不在上述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3)研发活动范围。对“研发活动内涵、外延”的界定,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由此带来两个效果:一是大大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二是对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4)研发费用范围。新政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了归纳分类,由“8+5”调整为7类,增加了五个方面:(1)外聘人员劳务费;(2)专家咨询费;(3)试制产品检验费;(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中,“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其他三项均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和实际管理预留了空间,更加符合实际。
(5)由“转账”到“辅助账”。 新政由之前要求“专账管理”改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大大减轻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但是对于没有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而言,是一大挑战。
(6)设置3年的追溯期。2016年后企业认为其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而未享受的,可向前追溯三年,但同时按照规定,企业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7)减少审核程序。新政明确,企业以后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先进行“项目鉴定”,而是改由税务机关把“有异议”的项目“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这一程序的改变,有利于提高企业申报的成功率,但是并没有降低对企业相关管理的要求。
(8)委托研发处理。新政在委托研发方面有了新的重大变化,明确委托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并进行加计扣除,虽然形式上可能降低了加计扣除的比例,但是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委外研发的加计扣除难度,使得企业更加容易享受优惠政策,而从实际来看,老政策设置的门槛会使得扣除的范围大打折扣,实际“80%”的限制未必是“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