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2、具体操作时,对“私车公用”的确认依据:确认“私车公用”时,必须符合下述两条件:车主必须是企业在编职工;企业与车主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注明汽车的用途、费用的支付方式、使用时间。凡不符合条件的,其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3、除文件列举的准予扣除费用种类外,正常的修理费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