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财税[2008]170号文件《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项目的管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对票据开具问题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一)开具普通发票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下发后,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国税函[2009]90号文对此作了明确:
1.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以下情况: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一条也同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daikai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daikai增值税专用发票。
4.在此文下发之前,纳税人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旧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时,也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目前的开票系统中,对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也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只是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上述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行为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购买方购买上述货物由于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以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分别明确其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在此文之前,有的人认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应纳税额=销售额×2%。实际上,无论按以前的财税[2002]29号文件,还是按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都应该与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这一规定相同。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和直接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结果显然是不同的,文件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在2009年之前,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与一般纳税人的处理原则是一样的,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也与一般纳税人相同。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的征收率是增值税转型后才出现的一个新的征收率,且目前也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在此文这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是有争议的。有的人认为不含税销售额应等于含税销售额/(1+2%)。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因此,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将含税销售额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应该是更合适的。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的纳税申报
国税函[2008]1075号文件《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不再填写,其对应的填表说明一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栏是“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则是“其中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销售额”。财税[2009]9号文件对此问题有了明确规定,即除其他个人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样国税函[2008]1075号文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的填写就不合适了。
因此,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国税函[2008]107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并在第五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