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在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的原材料及自产的产品相应的增值税是否要进项税转出或者作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原材料,若该企业研发项目是用于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研发,则研发领用原材料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若企业是受托研发项目收取对方技术服务费的,或企业该项目研发的目的是用于技术转让或收取技术服务费的,则研发领用原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作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自产产品,若该企业研发项目是用于企业销售自身产品的研发,则研发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不需做视同销售。若企业是受托研发项目收取对方技术服务费的,或企业该项目研发的目的是用于技术转让或收取技术服务费的,则研发领用自产产品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的产品用于研发新产品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的产品用于研发新产品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