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点击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江苏”(http://www.js.gov.cn),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访谈的主题是: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2011-8-25 10:00:23]
[主持人]: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即将于2011年9月1日施行。新法涉及范围广,必将成为近一阶段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今天我们特地邀请到省地方税务局陈茂锋副局长,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法。 [2011-8-25 10:00:51]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介绍到场的嘉宾: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陈茂锋,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姚振标,副处长丁一宁,副调研员季志祥,以及主任科员张海珏,欢迎各位的到来。 [2011-8-25 10:01:29]
[陈茂锋]: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相对于其他税种,个人所得税与老百姓关系更密切,计算也比较复杂。连大科学家爱因斯坦都说“世界上最难理解的是所得税。”今天我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背景、主要内容、政策变迁、税款计算等,帮助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个人所得税法。 [2011-8-25 10:02:32]
[主持人]: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社会关注度很高,4月份人大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征集全社会意见,6月底以48号主席令的形式公布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陈局长能不能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1-8-25 10:03:05]
[陈茂锋]: 好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 [2011-8-25 10:04:04]
[陈茂锋]: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做相应修改。 [2011-8-25 10:04:45]
[主持人]:我印象中前几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内容较为单一,主要是涉及了费用减除标准,800元/月到1600元,再到2000元,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除了提高费用减除标准,还有其他什么变化呢? [2011-8-25 10:05:16]
[陈茂锋]: 这次的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常说的起征点,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二是调整了工薪所得的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三是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四是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2011-8-25 10:06:09]
[主持人]:个人所得税法的四大变化给老百姓带来什么好处? [2011-8-25 10:06:28]
[陈茂锋]: 个人所得税法通过这四个方面的修改,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据统计,这次税改,月收入38600元成为临界点,收入在临界点以下的纳税人,税款不同程度的减少(最高减少税款480元),收入在临界点以上的纳税人,税款不同程度的增加(最高增加税款1195元)。更好地体现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2011-8-25 10:07:30]
[主持人]: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2011-8-25 10:07:51]
[陈茂锋]: 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 [2011-8-25 10:09:37]
[陈茂锋]: 新个人所得税法把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既考虑了当前居民消费性支出情况,也考虑了今后几年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长情况。纳税人纳税负担将普遍大幅减轻,从全国来看,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28%下降到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从江苏来看,纳税面由45.5%下降到13%,纳税人数由900万下降到250多万。 [2011-8-25 10:10:27]
[主持人]:为什么在全国适用统一的35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而不是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实行差异化的费用扣除? [2011-8-25 10:10:58]
[陈茂锋]: 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个是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二个是减除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类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就部分富裕地区而言,可能物价指数较高,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 [2011-8-25 10:12:20]
[陈茂锋]: 第三个考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户籍地和工作地很可能不在一个地方,如果不实行统一的标准,那很可能出于避税的目的,相对收入较高的优秀人才可能更要往标准较高的发达地区流动了。第四个考虑是采用全国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2011-8-25 10:13:30]
[主持人]:感谢陈局长的介绍。现在已经有很多网友参与进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他们提的问题。 [2011-8-25 10:13:54]
[网友 汤先生]问: 陈局长:您好!由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确实可以帮助我们各位工作人员减少税金,提高实际收入。本来我们公司是每月月底发放工资,但是公司员工都一致要求公司8月份的工资9月初再发,这样就可以切实地享受到新税法的好处。大家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只是有个问题需要税务局给予明确的答复:如果公司9月初发放8月份的工资,9月底发放9月份的工资,那么10月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按照工资所属期分成两个月进行申报?否则,如果合并申报的话,不仅享受不到新个税法的好处,税金还会比分开申报更多。 [NO.1]
[陈茂锋]: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都是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而言,是指纳税人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在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税款申报入库时间是不是在9月1日以后,都适用2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从整体情况看,大部分单位都是8月份发放工资,9月份报税,那么就适用2000元/月的老标准和老税率;但是也有小部分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外企等,习惯上是9月份发放的工资9月份报税,那么根据实际发放时间判断,适用3500元/月的新标准和新税率。
按现行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算、支付时扣缴。一个月内发放多笔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8-25 10:15:12]
[网友 韩琴娟]问: 新税法2011.9.1日起实施,目前很多企业都是次月上旬发放上月工资,例如,在9月5号发放8月份工资,那么,该工资是以新税法规定的3500为扣除标准还是以2000为扣除标准。9月1号实施,这个时间概念究竟是怎么定义的,是9月1号以后发放的工资就以新税法3500标准扣除,还是要按实质为几月份工资,即9月5号发的是8月份的工资那还是按2000扣除。简而言之想搞清楚,9月5号发放的8月份工资扣除标准是多少,3500还是2000? [NO.2]
[季志祥]:9月5日发放的8月份的工资扣除标准是3500元。 [2011-8-25 10:16:03]
[网友 卢懿]问: 如果9月10日发放8月份工资,9月10日计算并交纳个税,应按新税法计算还是老税法计算缴纳?新税法执行后,外籍人员扣除4800以后,个税适用税率是否和中方员工一样使用新7级税率表计算个税? [NO.3]
[季志祥]:按新税法计算,外籍人员在扣除4800元后,个税适用税率和中方员工一样。 [2011-8-25 10:17:03]
[主持人]:陈局长,此次修改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具体是如何调整的? [2011-8-25 10:17:27]
[陈茂锋]: 涉外人员,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薪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薪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还可以由国务院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1980年法定费用扣除标准800元,附加减除费用是4000元,即涉外人员共计可减除4800元的费用; [2011-8-25 10:19:04]
[陈茂锋]: 2006年法定费用减除标准1600元,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2008年法定费用减除标准2000元,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这次改革,法定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也就是涉外人员减除费用的总额仍然保持4800元不变。可见,国家正在初步缩小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差异,最终实现税收公平,内外统一。 [2011-8-25 10:20:08]
[主持人]: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哪些纳税人的费用减除标准也同步调整了? [2011-8-25 10:20:38]
[陈茂锋]: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为公平税负,还需要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类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另一类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二者都已经明确由每人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2011-8-25 10:21:34]
[主持人]:修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2011-8-25 10:22:01]
[陈茂锋]: 这次改革税率表设计的主要原则有6个:一是减少纳税级次,逐步简化税制;二是适当降低最低档税率,拉大低档次税率级距,避免中低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三是维持最高档税率不变,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四是税负变化公平,避免出现较高收入者减税幅度高于较低收入者的减税幅度,防止税负增减幅度倒挂现象;五是税负变化平滑,避免出现税负陡升陡降的凸点现象;六是税负升降临界点适当。 [2011-8-25 10:23:14]
[主持人]:为什么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级次由9级简并为7级? [2011-8-25 10:23:34]
[陈茂锋]: 工薪所得项目税率表由9级简并为7级的主要考虑: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累进过快等问题,有必要对税率级次级距进行适当调整,减少税率级次,调整级距。按照7级税率设计的方案,既减少了税率级次,又使不同收入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较为平滑。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避免了税率级次减少过多,纳税人税负波动过大,纳税人增减的税负不均衡,甚至税负增幅倒挂等问题。 [2011-8-25 10:25:08]
[主持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是怎么调整的?改革后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变化怎样? [2011-8-25 10:25:41]
[陈茂锋]: 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与工薪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平衡问题,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调整为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调整为100000元以上。 [2011-8-25 10:27:25]
[陈茂锋]: 经过上述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2011-8-25 10:28:11]
[主持人]: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2011-8-25 10:28:38]
[陈茂锋]: 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或多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办税负担。因此新税法将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一致。我省在两年前就已经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将申报时间统一调整为次月15日内。 [2011-8-25 10:30:16]
[主持人]:除了刚才网友提的工薪个税缴纳问题,还有一个涉及新旧税法过渡衔接的问题。新税法在9月1日起实施,那么按年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怎么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呢? [2011-8-25 10:32:05]
[陈茂锋]: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2011-8-25 10:35:48]
[陈茂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如果是在年度中间开业的,则根据实际经营时间按9月1日分段计算。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2011-8-25 10:36:54]
[姚振标]: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前八个月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全年费用扣除标准共计2000×8+3500×4=300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8-25 10:38:53]
[姚振标]: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2011-8-25 10:41:06]
[网友 叶先生]问: 您好!中秋将至,我公司为员工发放月饼要代扣所得税吗?送给客户的月饼也要代扣吗?公司提供员工免费一日游,也要扣个税吗? [NO.4]
[季志祥]:税法规定,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单位发放的月饼,提供给员工的免费一日游,均应作为应税所得与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税。 [2011-8-25 10:42:43]
[网友 龚旭东]问: 陈局长您好,我想提一个问题:新法实施后,建议上级机关更要加大两处以上(初期:在全省范围内)收入软件(放入明细建档软件中)的开发进程(提醒财务负责人督促自然人自行申报),否则基本上企业在明细建档过程中多是无税申报。日后,再进行补处理,将加大基层工作的工作量。 [NO.5]
[陈茂锋]:感谢您所提的建议,我们将在进一步研究后给予相应处理。 [2011-8-25 10:44:00]
[网友 小洪]问: 公司9月5日发工资(8月份工资),在9月份申报个税时用老的计算方式还是新计算方式,如果用老的计算方式,在客户离线端申报后,还可以像以往一样上传数据进行申报吗?如果用新的计算方式,如何申报? [NO.6]
[陈茂锋]:实际发放时间在9月份的话,9月份申报个税按新税法计算税款。
为了让国家减税惠民的政策第一时间贯彻落实到位,9月份申报纳税时,我们在纳税服务厅征管系统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客户端都提供新旧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两种方案,由扣缴义务人根据工薪实际发放时间判断是否适用新税法,让小部分实际工资在9月1号以后发放的单位能够按照新税法纳税。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不能为了少交一个月的税款而虚假申报。
软件的升级改造工作我局已经完成,新的客户端将于9月1日凌晨发布。9月份新旧版本的客户端同时并存,适用老税法的话,仍然使用原客户端,9月申报方法和程序和以前一样,10月份申报时再更新客户端;适用新税法的话,9月份更新客户端,除税款计算方法由程序设定不一样外,上传数据及申报方式和以前一样。
我局将于8月底前对广大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培训。 [2011-8-25 10:44:44]
[网友 杨媛媛]问: 是不是所属期9月的工资按“新个税”来交纳?所属期如果是8月的工资9月发放按新的还是旧的?新个税报税时的交纳客户端何时出来?所属期如果上8月的工资10月发放呢?新旧客户端是否会并存一段时间? [NO.7]
[陈茂锋]:刚才已经回答过网友,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根据实际发放时间确定,只要是9月1日后发放的工资,均按新税法计算缴税。
9月份新旧客户端将并存,到10月1日后,将只有适用于新税法的客户端存在。扣缴义务人涉及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可到主管税务局征收大厅申报。 [2011-8-25 10:45:37]
[网友 流动的光阴]问: 威廉.佩蒂说,最令人气愤的是要比自己的邻居多缴税,说的就是纳税人其实更在意的是公平问题。企业所得税是25%,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还可以减半征收。而个体工商户,还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适用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交个人所得税,是不是不太公平? [NO.8]
[陈茂锋]:从名义税率上看,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似乎略高于工薪收入者或小企业,但个体工商户与另外两者相比,在征税方式上具有不同之处:一是工薪所得是按月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是按年征税,自行申报;二是个体工商户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小企业除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其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时,还要再征一道20%的个人所得税;三是工薪所得是定额减除费用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除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外,其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是可据实扣除的;四是从实际征管情况看,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均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其实际税负往往低于名义税率。 [2011-8-25 10:46:45]
[网友 张先生]问: 我是一个从事货运业的个体工商户,在地税局daikai货运发票,预征率是2.5%。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体工商户实际税负下降。那象我这种情况有没有政策? [NO.9]
[姚振标]: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44号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对daikai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daikai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按开票金额的2.5%降低为1.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daikai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 [2011-8-25 10:47:35]
[网友 沈峰]问: 请问,公司发的半年度手机费、报销的汽油费关于个人所得税江苏省有什么规定?国家好像有规定一定标准内免的,请问,可以给一个明确的文件吗? [NO.10]
[季志祥]:公司发放给个人的手机费、报销的汽油费,应当计入个人工薪所得征税。国家规定的交通、通讯费补贴可以扣除一定的标准是有较严格的范围、条件的。文件为国税发【1999】58号。 [2011-8-25 10:49:13]
[网友 丁先生]问: 请问全年奖金的个税算法是否和以前一样?还是有所变更?如果变更那么新算法是怎样的呢? [NO.11]
[陈茂锋]:近日,有关媒体对年终奖的计算问题纷纷作出各种解读,依据是所谓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但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即公告辟谣,指出所谓的“47号公告”系伪造,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在此提醒广大网友,应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jsds.gov.cn)查询最新税收政策,或直接拨打12366咨询电话,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到目前为止,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仍然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李先生2011年12月5日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三险一金2000元,12月28日又取得年终奖金10000元。
李先生12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税345元((10000-2000-3500)×10%-105=345);全年一次性奖金10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833元,其对应的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0000×3%=300元,本月李先生共计应纳个税=345+300=645元。
假如李先生12月工资未达费用扣除标准,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为2000元,年终奖10000元,则可用其奖金收入10000元补足差额部分1500(3500-2000=1500)元,剩余85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708元,其对应的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本月应纳税额=8500×3%=255元。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8-25 10:52:17]
[网友 李云]问: 9月5日发放8月份的工资以后,个税申报在9月15日之前,因每月申报时,只有一个归属期需要填吧,没有一个发放日期需要填的,现以发放日期来判定是否适用于哪个标准,到时申报不会有啥问题吧? [NO.12]
[陈茂锋]:如果你是通过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客户端申报,如果你单位确实在9月份发放8月份工资,则可以在江苏地税网站下载新客户端,根据提示申报,不需要填写发放日期;如果你是到纳税服务大厅申报,因为系统默认税款所属期是8月份,适用旧税法,你可以提示税务人员贵单位本次申报税款是9月份发放的工资,税务人员将根据新税法帮你申报。 [2011-8-25 10:53:31]
[网友 Linda]问: 明显的两个人回答的自相矛盾啊,一个说9月份发8月份的工资可以适用3500的新税率,一个说9月份发两次工资时,一次得用2000的税率,一次得用3500元的税率。让人看了觉得难以理解。希望政府官员先内部统一一下意见。 [NO.13]
[陈茂锋]:您可能理解有误,还是这样理解:9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适用新税法,按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新税率纳税。9月份发两次工资的话,要合并计算,只能扣一次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2011-8-25 10:55:34]
[网友 王惠]问: 我们单位是一家劳务派遣企业,客户比较多。因此派遣工的工资是分批支付的。是否意味着8月31日支付并于9月初报税的扣除标准是2000元,9月1日支付并且也在9月初报税的扣除标准则为3500?这样在申报软件上作出区分是否可行? [NO.14]
[陈茂锋]:工资发放按照实际发放时间判断适用税法。如果你9月份申报的税款分别有8月和9月发放的工资,你可以选择原先的客户端申报8月份发放的工资,适用老税法;再下载新客户端申报9月份的工资,适用新税法。我们在软件设计上已经考虑到了纳税人的这种需求。 [2011-8-25 10:57:34]
[网友 张家港网友]问: 目前我们江苏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其实并不单指工资薪金收入,能不能谈一下其它收入(如财产收入,对工程附征1%的个税等)有没有调整的方面? [NO.15]
[陈茂锋]:本次税法修改涉及到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三项,对个人取得的涉及到上述三项所得项目的,如对工程附征1%的个税等,我们均将一并予以考虑调整。 [2011-8-25 10:58:53]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很多类似的问题,我们已在网友提问中一并回答了,网友如果还有纳税方面的问题,可登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网站(http://www.jsds.gov.cn/)纳税辅导、纳税咨询、政策法规等栏目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2011-8-25 10:59:43]
[陈茂锋]: 感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2011-8-25 1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