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对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12年1月1日开起施行。
一、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规定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作为计算营业税的基数,但在具体执行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设备一词的理解不一致,造成对设备和材料的错误划分。
二、设备与材料划分原则:
(一)设备、材料的定义
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在划分设备与材料时,应根据其供货范围、特性等情况,以及本标准对设备、材料的定义分别确定,不应仅依据物品的品名而划分。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某些设备,应以制造厂的文件及供货范围为准。凡是设备制造厂的文件上列出的清单项目,且实际供应的,应属于设备范围。
(二)设备的分类及分类定义
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划分,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划分,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1、建筑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暧、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2、工艺设备是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3、标准设备是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4、非标准设备是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特别制造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三)设备的范围除应包括设备本体外,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随设备购置的配件、备件等;
2、依附于设备或与设备成套的管、线、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制造厂配套供货的梯子、平台、栏杆、防护罩等;
4、为设备检验、维修、保养、计量等要求随设备供货的专用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
5、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订货的油类、化学药品、填料等材料。
若仍难以界定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专业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的设备材料划分的分类规定中列明其属于设备的证明材料。
三、合法凭证:
公告中明确允许扣除的设备价值、数量分别以销售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设备,应以设备制造厂文件上列明的清单项目确定设备范围。
另外《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苏地税规〔2011〕12号)第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所涉金额不得在建筑业发票上开具:(一)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价款;(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建筑业中设备如何缴纳营业税
理清了设备与材料的概念后,对于建筑业中设备如何缴纳营业税可以从其来源去理解。
(一)设备由建设方提供。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征收营业税。
(二)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自产的。这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外购的。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并入工程价款计征营业税。
五、其他:
该公告同时废止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