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是在同一市(区)、县(市)内的,需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发生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资料要求
1、个体工商户所需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相关税务证件(如: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等);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国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企业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相关税务证件(如: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等);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①所得税归地税管理,且按《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的,应报送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及相关清算资料;
②增值税纳税人和所得税归国税管理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国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③按规定应先由国税进行所得税清算的,应报送国税组织清算的相关资料;
④总机构注销的,应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⑤属破产的纳税人,应提供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等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申请事项,前台受理,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企业类纳税人(含非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事项,窗口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