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保持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主要有:一是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包括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继续执行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减半征收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车辆购置税等;二是多次大范围调整出口退税率;三是降低个人购车、购房税收负担,促进居民消费;四是实行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五是实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的税收扶持政策。总的说,此次结构性减税政策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是前所未有的。
就我省而言,今年1-4月份,全省国税部门通过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约141 亿元。其中落实增值税转型,5.1万户企业申报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39.1 亿元;增值税征收率降低,60 万多户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约 4 亿元减税优惠;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从13%恢复到17%,相关企业享受增值税多抵少缴增值税约15亿元;减半征收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8万多消费者享受车购税减税优惠3.6亿元;继续执行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政策,为广大储户减轻税负14 亿元;按去年出口经营状况测算,我省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率调高增加退税约65亿元。
“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主题,也是税收工作的首要任务。为了进一步贯彻结构性减税政策,最近,全省国税系统正在深入开展“送政策、解难题、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为了确保这次活动取得实效,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特别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效应,特编辑《结构性减税新政解读》专辑宣传材料。我们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全省广大纳税人和税务干部的共同努力,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将得到更好的发挥。
目 录
1、增值税转型政策解读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下调政策解读
3、矿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4、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5、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6、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7、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
8、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9、文化单位转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10、房地产所得税政策解读
11、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解读
12、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解读
增值税转型政策解读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转型改革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
一、增值税及其转型改革的基本涵义及主要内容
在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目前的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既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计将为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超过1200亿元。转型改革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三方面:
1.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2.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3.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对增值税转型政策需重点把握五个要点
1、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即当前已有的存量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不得抵扣税款,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但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购进固定资产。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转型优惠,享受征收率降低的实惠。增值税转型是以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为标志的。而现行增值税制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其中,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在应纳增值税中予以抵扣税款。
4、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原先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的东北、中部、内蒙古东部地区以及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也均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总体范畴内,执行相同的政策。即不再按照增值税税收增量计算退税,直接计算抵扣,所留存的尚未退税的部分进项税额从当前“待抵扣”状态转变成“可抵扣”状态。
5、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但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仍然排除在此次转型改革范围之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其主要考虑是,纳税人购买小汽车、摩托车等经常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由企业自身消费用,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途抵扣税款,如果将其计算抵扣将造成税负不公。因此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对于购进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则允许抵扣。
三、江苏实施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抵扣情况
2009年2月全省一般纳税人申报所属期2009年1月固定资产抵扣9.3亿, 2009年3月申报所属期2009年2月固定资产抵扣13.8亿元,2009年4月申报所属期2009年3月固定资产抵扣16.2亿元,一季度累计申报抵扣近40亿元。从行业上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等四个行业作为受惠较大的行业分别排在前几位。从这三个月的数据分析来看,企业的信心正逐步恢复,投资也正在加大,经济有逐步回暖的迹象。
与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前预测的抵扣数据相比,目前仍存在一定差距,这可能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一部分企业仍处在观望状态,投资需求与动力不足,信心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还有一些大的投资项目正在招投标状态,可能到下半年才能陆续到位。(徐志云虞传扬)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下调政策解读
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因此,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和销售额标准。
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原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009年2月江苏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共申报所属期2009年1月的销售额79.22亿元,实现增值税额2.38亿元,按政策调整前征收率计算,工业企业减少税收收入8555.33万元,商业企业减少税收收入5124.64万元,共减少增值税收入1.37亿元。2009年3月共申报所属期2009年2月的销售额77.72亿元,实现增值税额2.36亿元,按政策调整前征收率计算,工业企业减少税收收入5911.98万元,商业企业减少税收收入5801.22万元,共减少增值税收入1.17亿元。有效的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扶持小规模企业做大做强。(徐志云 虞传扬)
矿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为与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相配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通知同时明确,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此前,由于矿产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对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一直适用较低的13%的税率,而从2009年起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获得抵扣,因此有必要将这两类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为17%,以公平各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由于食用盐属于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且属于矿产制品,对于这一类产品,仍将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通知中明确的概念,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食用盐产品的范围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产品标准。(徐志云 虞传扬)
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二、制定相关政策的目的
国家制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免税政策等,主要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同时,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的具体落实。
三、执行相关政策的要点
1、相关政策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徐志云 杨传贵)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4、兼营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制定相关政策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执行相关政策的要点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3、上述政策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4、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政策规定的安置比例及规定的退税限额的计算。
5、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6、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徐志云 杨传贵)
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制定相关政策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执行相关政策的要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2、经有权部门(信息产业部门)认定登记并公布的软件产品,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3、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名称及版本号一致。
(徐志云 杨传贵)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文件解读
一、《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明确了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产品
此次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现行部分政策整合到一起的目的和原因
从1995到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出了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包括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掺有废渣的原料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燃煤发电厂产生的烟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由于这些文件发布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通过对上述政策进行整合,解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规范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项目这次没有包括在内,主要原因是有的政策(如对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于2008年年底到期,是否延续还没有明确说法。
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取消了部分水泥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原因
此次政策调整,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这项政策。
四、《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了多种不同优惠方式的原因及对纳税人申请的各种不同要求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新政策实施后,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和风险将大大降低,征收成本也将逐步减小。对于适用免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适用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所在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具体要求财政部驻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了明确。(徐志云 虞传扬)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就相关问题做了后续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方式
根据《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与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优惠。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为2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18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目的对应扣除项目为190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10万元,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10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从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这种优惠和增值税的“免抵”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
与原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94)财税字第001号文所规定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相比,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这种间接优惠,还将优惠适用对象扩大到外资企业,且没有5年(或1年)的时间限制。
二、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
《条例》第九十九条对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进一步明确:本章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据此,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8]117号文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税[2008]47号文则对《条例》规定的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进行了重申,即: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生产的产品属于《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与(94)财税字第001号文相比,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不再将区分是否利用本企业产生的《目录》内资源,作为适用条件。
为更好地适应形势变化,财税[2008]47号文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这样,在调整《目录》时不必修改实施条例,从而使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更为灵活高效。
财税[2008]117号文公布的《目录》,与被其替代的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原《目录》)相比,主要有两方面变化:
(一)将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和技术标准分别对应列示
与现行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对应,现《目录》改变了原《目录》将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一并表述的做法,并明确了各项综合利用资源所生产的产品应达到的技术标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除两项综合利用资源所生产的产品(见上表第8、9项)外,其他十四项综合利用资源所生产的产品中,有十项均要求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有四项要求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这与(94)财税字第001号文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有显著的区别。
(二)将综合利用的资源及相应生产的产品精简整合
由原《目录》中的四类四十六项资源精简整合成现《目录》中的三类十六项资源。《目录》对综合利用的资源相应生产的产品也进行了精简。
1.综合利用“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生产的产品大幅精简
将原《目录》中的八项综合利用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精简为“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利用其生产的产品仅限定为“高岭岩、铝钒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删除了原《目录》第1项中的“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这类不确定的表述。
2.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重新整合
将原《目录》“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这一大类第46项“利用废动、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及特种油料”改为现《目录》综合利用“废水(液)、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这一大类第7项“利用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生产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将原《目录》“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这一大类二十一项,整合为七项。值得注意的是,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等现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的项目,《目录》没有保留。
3.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重新界定
将原《目录》“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这两大类进行了梳理,重新界定了七项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需要关注的是,利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的规定,与原《目录》及现行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原料和产品口径相比,有较大差异。
三、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情形
(一)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未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
根据财税[2008]47号文,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
财税[2008]47号文规定: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郑明珠 陈啸)
文化单位转制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江苏文化资源丰富,但结构雷同,经营分散,文化发展处在“散”“小”“弱”状态,难以形成拳头产品。近年来,江苏省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大手笔迭出,改革的步伐迈得坚实而又从容。改革,令江苏的文化产业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2004年始,我省六大文化集团的改革主要以转企改制、整合资源、培育主体为重点,到2007年,改革开始向纵深推进,通过股份制改造、跨地区兼并重组、筹备上市等,加速向现代企业转型,一些集团开始扮演文化领域战略投资者角色。
2008年,凤凰出版成为我国第一家资产、销售双超百亿的出版传媒集团;江苏省广电网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已拥有有线电视用户1510万户,有线电视网络用户规模列中国第一、世界第三;省演艺集团2008年荣获“全国文化体制改革优秀企业”、“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
2004年以来,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的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激励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些改革配套政策,对过去五年行之有效的政策予以保留,并针对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为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政策保障。
文化单位转制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其优惠内容主要包括:
1、重点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根据《通知》精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通知》同时规定,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2、积极推动已转制文化企业的发展。《通知》指出,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
3、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通知》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支持技术创新。《通知》明确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适用于所有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文化企业。《通知》还对18类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化企业进行了界定。
(郑明珠 陈啸)
房地产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截止2009年3月底,我省国税系统征管的房地产企业有36030户,2009年一季度全省国税系统入库企业所得税115.2亿元,同比下降29.6%;其中房地产企业入库所得税11.3亿元,占比接近10%,而去年同期房地产企业入库企业所得税为20.9亿元,同比下降46%。从2009年房地产企业入库所得税来看,与去年同比降幅明显,是本季下降幅度较大的行业之一。主要还是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房市处于低迷状态,许多房地产项目利润水平大幅度下降,甚至出现亏损。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此办法是在原内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6]31号)基础上修订的,一是将老政策中与新税法相抵触的地方作了修改,二是针对房地产市场低迷的状态,对一些政策口径、计税毛利率等作了调整。
一、新办法的显著变化点
1、对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普遍降低了5个百分点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的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含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含20%),地及地级市的城及郊区不得低于15%(含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含10%)。
新办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两点调整:一是将适用于3%计税毛利率的项目由经济适用房扩大至限价房和危改房。因为这两类房的性质与经济适用房相同。二是基于我国房市现处于低迷状态,因此将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都降低了5个百分点。
2、对三项费用可以预提
新办法对三部分费用可以预提:一是出包工程,且限制预提费用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是公共配套设施,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三是应上交政府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而原内资房地产企业不得预提任何费用,外资房地产企业则规定对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可以预提。新办法允许预提一部分费用,主要是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是项目公司,使以后年度发生的成本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3、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直接定义为销售收入
原税法下,内外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都定义为预售收入,只有在达到总局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之一时才由预售转为销售。新办法对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直接定义为销售收入。
二、新老税法的衔接
原内外资房地产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考虑到新老税法的衔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新税法实施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三、我局加强房地产企业的征管意见
新办法的显著变化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一个政策利好。为积极扶持我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经我局与省地税局沟通协商,补充以下意见在全省统一执行:
1、从2009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新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辖市国税局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的毛利率,并结合不同开发产品联合地税局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2、对按3%计税毛利率执行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规定了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以及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3、对可以预提的费用,从预提的期限、预提的基数等方面加以规范以加强所得税征管。如当年发生预提费用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预提费用明细表》;对预提的费用超过一定的期限应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发生时再税前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为防止企业重复计提,同时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5、考虑到原外资房地产企业新老税法衔接,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根据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按收入与支出相配比而未扣除的以前年度期间费用,在2008年度汇缴时可一次性按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郑明珠 林晓岚)
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解读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全球汽车市场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我国车市也同样受到了国际环境的影响。为振兴汽车产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税率。减税政策的出台,对于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有效拉动汽车消费,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国内汽车产业的稳定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1、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购置的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暂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执行时间是指车辆的购置日期,而并非纳税申报日期。购置日期的确定,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1)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2)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3)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4)国产专用车:是指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5)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切实方便和服务纳税人,我省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和技术准备工作,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系统,简化减税的申报程序,培训征收管理人员,确保了车辆购置税减税政策按时有效实施。(徐志云朱晓燕)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解读
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国家六次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涉及近6000多出口商品,其中仅纺织品、服装就提高了四次。如此高频率、大范围,并且以“提高”为主的退税政策调整过去是比较少见的。去年以来,受国际市场需求减弱、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我国出口增速明显放缓,出口企业利润大幅减少。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吸纳劳动力多、就业面广,但抗风险能力较弱,经营面临较大压力。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实行的,其目的是扩大内需,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六次上调出口退税率,预计今年将增加我省出口企业退税额超百亿元。相信通过出口退税率政策的适当调整,将进一步帮助出口企业树立信心、度过难关,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我省国税机关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省国税局及时制定了“六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出口船舶、大型机电设备等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即对船舶出口企业在船舶尚未出口的情况下根据工程进度先行退税,对其他企业在出口单证没有收到的情况下先根据海关电子信息退税。
二、全面实行出口企业免于提供或出口企业留存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的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取消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出口收汇核销单全部留存企业备查,免于提供。同时对分类等级为A、B类的出口企业,实行年度终了后一次性比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办法。
三、实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和当前严峻的国际经济形势,我省率先实行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出口企业分为A、B、C、D、E、F六个等级,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对A类企业实行出口凭证留企业备查,凭申报退税的电子数据审核审批退税,对B类企业采取“先进行电子审核退税,事后抽查纸质凭证”的简化审核程序。
四、努力帮扶新办和小型生产型出口企业。现行政策规定,新办和小型生产型出口企业在12个月的审核期内不予退税。我省对财务制度健全、出口退税申报正常的新办和小型生产型出口企业,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实行“按月计算、按月退税”的管理办法。
五、合理执行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政策,鼓励有客户有市场的生产企业带动同类企业扩大出口。
六、对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李应志 沈金元 侯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