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定义: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法定工作时间:我国实行劳动者从全年日历时间365天中扣除52个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节假日11天,全年应工作250天,每天工作8小时全年应工作200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 按此推算,每个月平均应工作约167小时. 不得超过上述规定限额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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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江苏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2012年度
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直属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 220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报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执行省厅一类地区标准13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1.5元/小时;海安县、如东县和如皋市执行省厅二类地区标准,11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9.6元/小时。
二、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2011年度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140元;二类地区930元;三类地区8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2元;二类地区7.5元;三类地区6.5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2010年度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直属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依法授权我局发布,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执行省厅一类地区标准,960元/月、7.8元/小时;海安县、如东县和如皋市执行省厅二类地区标准,790元/月、6.4元/小时。
二、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一○年二月三日
2009年度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直属企业:
经省政府批准,从2008年7月1日起,南通市区和启东、海门、通州三市由执行省二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执行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正式与苏南接轨。
调整后的市区及三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由700元/月调整到850元/月(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每月增加1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由5.9元/小时调整到7.2元/小时,每小时增加1.3元。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中,有些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补偿特殊劳动的收入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二○○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