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会计、事务所从业人员往往忽视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账务处理工作,不少企业财务人员也有个共同的问题“汇算清缴有好多调整的项目是不是需要做账户调整?”。
实际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会字〔2003〕29号)文件已经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明确。根据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根据纳税调整是否与账务调整相关联,可以将纳税调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⑴不需要调账,即只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仅在年度汇算表上进行调整与账无关;
这种情况前提是会计记账科目使用、会计计算方法、结果正确无误,但是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对这类业务在进行纳税调整的时候,是不涉及账务调整的。如罚款支出、滞纳金支出按会计处理在“营业外支出”列支正确,但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类调整会计上不存在账务调整的问题。我们可以把这一类业务的特点简明地归纳为:会计记账无错误,纳税调整按税法,不需调账。
⑵需要调账,即纳税调整与调账同时并存。
这种情况是在作纳税调整之前,会计记录就产生了一定的错误。或者是会计科目运用不当,或者是账户记录数字有误。这样,一方面,会计利润本身就可能不正确;其次,可能造成少缴所得税。在处理这类事项时,一定要账务调整与纳税调整同时进行,严格地讲应先作账务的调整,然后再进行正常的纳税调整。我们也把这一类业务的特点总结归纳为:会计记账已有错,纳税调整按税法,必须调账。
最后对纳税调整与帐后处理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可以概括为:会计账务记录有错才进行调账处理,没有错误就不做任何调整,应不应该调账是会计处理范围内的事。纳税调整只按税收规定进行处理,有些与调账有联系,有些与调账没联系。而无论有没有联系,都不能影响纳税调整应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