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商场是租赁业主的,支付租金时提供了租赁发票已交纳营业税,我们出租给商户时,开具租赁发票交纳营业税,是否存在重复交税的问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出租给贵公司的业主还是贵公司将租赁来的场地再行出租,均属于提供了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租赁业)的行为,根据营业税流转税的特点,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的,就应该缴纳营业税,特殊规定的除外,因此,对贵公司情况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你们各自取得了收入,目前还没有对转租行为可以差额纳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各自按出租收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