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私家车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为解决公车紧张的问题,允许员工使用自己的私家车办理公司业务,并报销员工车辆的加油费。企业通常情况下按照私车公用的办法,按照同员工签订的用车合同,将费用计入公司的管理费。
财税服务网提醒网友,私车燃油费的税收问题已受税务局重点关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发布《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以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私车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同时要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要注意有两个不同的时间段:
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2、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企业要代扣代缴员工燃油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的税目和费用扣除标准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