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服务网服务团队将有专业的税务顾问为纳税人提供包括相关税法咨询、代为办理相关纳税手续等服务。联系我们
广大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纳税申报。现将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至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可以至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登录南通地税网站(nt.jsds.gov.cn)进行电子申报。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有虚假申报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自行纳税申报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拨打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进行咨询。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