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印花税是小税种,因此不少企业常常将它忽视,对相关规定认识不足,有应税项目而不知道去主动申报缴纳。因而检查人员很有必要加强对印花税等小税种的检查,做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
一、准确确定征免界限。我国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在检查时,要注意区分是否有属于征税范围的凭证而没有贴花或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凭证而误贴印花的情况。例如,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此外,还要注意因税收政策变动而导致征免范围调整。如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精神,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不属于产权转移,因而不需贴花,但2006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重新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再比如按照以前文件规定(国税函发[1997]505号),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但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件,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认真检查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检查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按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的,是否按正确的金额计税,是否有擅自扩大或缩小计税依据的行为。根据国税地[1988]25号文件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照规定贴花。对其他业务征收的印花税,除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外,均需以签定合同为前提。2、对合同没有直接载明计税金额,或者必须经计算才能得出计税金额的,是否有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例如,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3、对于各类不同的应税凭证,应侧重检查其在财务账上的相关科目,如对企业借贷款合同的检查,要侧重检查“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对财产租赁合同的检查,侧重检查“其他业务收入(支出)”等科目。
三、正确确定适用税率。由于印花税有十三个税目,而各税目适用的税率高低不同,加上有的应税凭证性质相似,很容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不能按照购销合同适用税率,而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适用税率贴花。检查适用税率是否正确首先要明确各税目包括的范围,然后要正确分清各种应税凭证的性质,重点是性质相近的凭证。最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和所归属的税目确定相应的税率。对同一应税凭证有不同项目的,应分别适用对应税率,项目或金额不能分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
四、违章处理时应注意的问题。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印花税在违章处罚方面“轻税重罚”的特征十分明显。为适应2001年重新修订的《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发出《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该通知使《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在违章处罚方面的规定与现行《征管法》相衔接,是当前我们办理印花税违章处罚业务的指导性文件。但在实际检查操作过程中,对印花税等小税种处罚很轻,造成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较差,不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对于未按规定纳税的罚款最高限是应纳税款的5倍,对于未按规定缴纳10元印花税的企业处以50元的罚款,根本称不上是“重罚”。在检查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区分情况加以处罚,从而达到惩罚和威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