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daikai普通发票的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税机关daikai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daikai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daikai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纳税人跨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国税机关daikai。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daikai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daikai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daikai发票。
二、daikai普通发票的受理管辖
(一)临时经营纳税人需申请daikai普通发票的,应向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daikai。
(二)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需要daikai普通发票,并免征税款的,应向农产品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daikai。
(三)固定纳税人需申请daikai普通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daikai。
(四)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申请daikai普通发票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daikai。
三、daikai普通发票的申请资料
(一)申请daikai人应填写并提交《国税机关daikai普通发票申请表》,付款方名称、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电话号码等项目应填写齐全、清楚、准确,逐份盖章或签字确认,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销售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不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3)申请daikai普通发票每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持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二手车交易)单位还应提供该固定资产购进时的发票原件(或相关凭证)及计提该固定资产折旧相关的账簿、凭证原件(查验)。
2.销售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临时经营者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个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下同)原件(查验);
(2)申请daikai普通发票每次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须持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3.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2)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3)申请daikai普通发票每次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须持付款方对所购农产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4.对申请daikai发票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与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进货发票或购销合同或拍卖成交证明;
(2)与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运费发票或者运输单证;
5.对当年累计申请daikai免税农产品的发票金额超过5万元的,农业生产者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土地承包(租赁)协议,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核查其自产农产品的产能。
(二)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对daikai普通发票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付款方(接受劳务方)出具的购货(接受劳务)证明或相关合同中收款方与申请人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daikai。
四、daikai普通发票的税款征收
daikai普通发票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一)对申请daikai普通发票的临时经营者个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只开票,不征税;在同一个纳税期内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全额计算征税。
(二)对多征税款的,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的,受理daikai发票的国税机关应及时出具完税凭证,同时在完税凭证上注明daikai的普通发票号码。
五、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