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受法定节假日影响,我局2009年有关月份申报征收期限顺延情况如下:
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的申报期延长至1月20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月12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20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4月10日。
5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5月20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5月12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27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0月19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9日。
对于没有调整的其他月份,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的申报期限为月度或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
以上调整请纳税人周知,如另有变化,请留意市国税局的最新通知。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