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都是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而言,是指纳税人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在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税款申报入库时间是不是在9月1日以后,都适用2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从整体情况看,大部分单位都是8月份发放工资,9月份报税,那么就适用2000元/月的老标准和老税率;但是也有小部分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外企等,习惯上是9月份发放的工资9月份报税,那么根据实际发放时间判断,适用3500元/月的新标准和新税率。
附件:1、国税办发〔201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